2010年1月31日 星期日

明報:香港應制訂《資訊自由法》

【明報專訊】香港政府早於1995年已經訂立《公開資料守則》,以行政指引方式規定部分政府資訊須向公眾公開,但近年有政府部門無理拒絕公開與公眾利益攸關的重要資訊,如食物三聚氰胺含量等,申訴專員黎年上周批評政府部門用盡方法拒絕透露資料,違反政策原意。政府運作須透明公開是普世認同的標準,不少國家都設有《資訊自由法》,規定政府必須把資訊盡量公開,香港只以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守則》作規範,實踐了超過10年,證明失效;所以,香港應該訂立《資訊自由法》,確保政府不能無理拒絕公眾及傳媒查閱政府資訊的要求,確保政府運作透明公開,接受公眾監察。

申訴專員黎年上周四公布,近兩年接獲約40宗相關投訴,因此主動調查政府推動《守則》的成效。其中個案包括:

●食環署曾以「避免引起公眾混淆、影響和食物生產商關係、可能被控誹謗」為由,拒絕公開檢測食物中三聚氰胺的濃度。申訴專員公署批評有關理由在《守則》根本沒有載列;

●屋宇署曾以「內部文件」為由,拒絕公開大廈維修保養照片及滲水事件調查報告,與《守則》不符;

●特首辦前年以個人資料為由,拒絕披露副局長薪酬,被批評雖然理由合乎《守則》,但沒有向公眾解釋清楚原因。

此外,申訴專員公署亦發現,1995至97年間政府有透過傳媒宣傳《守則》,但此後11年來都沒有宣傳,而政府對公開資料主任的培訓亦很少。

官員抱持舊思維

不重視市民知情權

政府運作須透明,是香港人信守的核心價值,規定政府必須合理地公開相關的資訊,是監察政府的一個好方法。透過要求政府公開文件,個人、團體、民間社會及傳媒等就可防止政府濫權,侵害人民利益。

申訴專員黎年批評,政府部門用盡方法拒絕透露資料,違反了政策原意,他不揣測背後是否有目的,「可能是怕麻煩或誤解守則」。綜觀上述的例子,官員的取態相信並非因為什麼「怕麻煩或誤解守則」,相反,香港公務員的特色正是對各種官式文件規條非常熟悉,問題癥結應是官員拒絕改變,仍以上世紀的舊思維辦事。

以食環署拒絕公布測試合格食物樣本三聚氰胺含量為例,官員明顯認為,官府已為市民做了最好的決定,食物既已合格,要求公布資料只是多此一舉,會引起公眾混淆及不必要的疑慮。但官員沒有意會到,公眾對食品安全有知情權,市民有權根據資料自行作出生活上的決定,官員拒絕公開資料明顯是抱「官府為大、市民為小」的心態,不重視市民的知情權。

此外,根據申訴專員的報告,1997至2004年民政事務局沒有為公開資料主任提供任何培訓,97年後的11年內沒有再透過媒體積極宣傳,政府內部在97至07年6月的10年間,只發出過3份文件提示各部門有關《守則》的條文。政府的舉動,令人質疑是故意拒絕宣傳《守則》,讓公眾無法知道自己的基本權益。根據規定,政府各部門須指派一名人員擔任公開資料主任,負責促進和監督《守則》的執行,以政府的表現而言,這職位實應改稱為「不公開資料主任」,以切合其負責拒絕公開資訊的「真實職能」。

美國早於1960年代已訂立《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訂明公眾有權要求聯邦政府部門公開相關的資訊,除非涉及指定國防機密、商業機密或資訊明顯侵害個人私隱等,與資訊自由相關的法例更是傳媒監察政府的「尚方寶劍」,經常藉此取得重要新聞線索。例如西雅圖一家電視台於2008年根據《資訊自由法》,要求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提交關於iPod爆炸事件的文件;08年美國通訊社彭博資訊要求美國聯儲局交代曾向哪家銀行借貸及涉及什麼抵押品,聯儲局拒絕後,彭博根據《資訊自由法》入稟法院。

要求政府自覺無效

唯有引入他律規管

上述例子可見,《資訊自由法》是公眾監察政府的重要武器,香港訂立無法律約束力的《守則》已有15年,要求政府自覺證實無效,唯有引入他律,立法規管。近月香港就高鐵撥款引發社會爭議,公共專業聯盟曾向政府索取高鐵可行性資料文件,但被當局以第三者拒絕、沒有知識產權、不覺得有重要公眾利益為由,拒絕披露,如果引入了《資訊自由法》,政府或許早已交出資料,一場社會爭議也有望以較和平理性的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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