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轉載: 【蘋論】補選投票也要中央授權?

原刊於2010年3月11日蘋果日報 專欄專論 社評 By 盧

五區補選變相公投果然是中央政府負責香港政策官員的眼中釘,果然成了親中政界人士立功諂媚的良機。

前幾天中聯辦主任彭清華才在北京人大分組會議上狠批五區變相公投是公然挑戰《基本法》,是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的舉動。到昨天,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 會副主任、北京主要護法之一的李飛強調,中國憲法及《基本法》沒有公投制度,所以發起公投是從根本上違反香港的法定地位。他又不點名批評大律師公會撐公投 沒違反《基本法》的言論,指這是常識性的錯誤,因為根據公法原則,沒有授權的事是不可做的。

李飛先生既是中央政府在香港問題上的「護法」,他的言論肯定不僅是他個人的想法,而是中央政府的意思。只可惜不管是彭清華或李飛都沒有能清楚解釋五區補選變相公投如何挑戰《基本法》,如何違反《基本法》或香港的法定地位。

首先,《基本法》的確沒有任何條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進行具法律約束力的公投,也沒有條文寫明特區政府或議會或市民可以透過公投決定法案或政 策。可是現時由公民黨、社民連聯合發動的五區補選變相公投並不是法定意義的公投,不是具有約束力的公投,也不能強制特區政府或議會作出任何決定。像這種形 同蒐集市民意見的政治行為怎麼會挑戰或違反《基本法》呢?

此外正如大律師公會新任副主席楊家雄先生指出,《基本法》雖然沒有關於公投制度的安排,但也沒有任何條文禁制進行公投,更不要說是一場以補選為基礎的變相公投。硬要批評今次五區補選公投違反《基本法》已脫離了法律層面的討論。

至於李飛指沒有得到授權的事就不能做顯然跟香港法制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按香港實行的普通法制度,只要是憲法或法例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都是不違法的, 公民有權選擇做或是不做,不需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特別授權。就以今次五區補選公投為例,《基本法》沒有規定議員不可以在任期內因政治理由辭職,也沒有規定 市民不能因候選人提出變相公投的口號或目標而不能投票。既然是這樣,議員因發動變相公投固然合法,市民參與變相公投投票同樣合法合憲,根本不需要中央政府 授權。假如連辭職補選也要中央授權,假如市民參與補選投票也要授權,香港的所謂高度自治不是一筆勾銷嗎?

不過,最令人擔心的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有關人大釋法的說法。她說,若果有需要,特區政府可以提交報告請人大常委會就公投問題解釋《基本 法》,而常委會也可自行釋法。我們不知道梁愛詩女士是否在暗示人大常委會該就公投問題釋法,也不能確定北京中央政府有沒有這樣的打算。但是,今次五區補選 公投根本沒有違反《基本法》任何規定,根本沒有改變《基本法》所定的憲制政制框架,根本沒有牴觸香港的法定地位。可以說,它是一次大規模的民意蒐集行動, 是一次大規模的市民表態。中央政府、人大常委會實在沒有理由因為這些只有象徵意義的行動大動肝火,更不應因此而考慮釋法!

周一至周六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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